针对非共同财产州客户的所得税规划机会 – 作为共有财产的有力替代方案。
南达科他州法律允许全国各地的客户设立南达科他州特别配偶信托,即共同财产信托 (“SST”)。 南达科他州是允许个人通过信托选择共同财产法所仅有的三个州之一。
SST 是一个强大的规划工具,允许配偶选择通过 SST 持有资产,并根据 IRC 第 1014(b)(6) 条的规定,将其视为共同财产;从而在第一配偶去世时基础成本可以提高 100%。 因此,新法规为客户提供了独特的规划工具,可在第一配偶去世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潜在的税收优惠,这对于高度升值的资产特别有用。
要使信托有资格成为 SST,需要满足一些法定要求;例如,信托开始时提供的法定披露和同意声明、夫妻双方签署信托文件以及合格的南达科他州受托人(即 South Dakota Trust Company)。 此外,SST 不会影响子女抚养义务、某些债权人的权利或配偶之间的善意义务。
共有财产与共同财产
如前所述,SST 的主要优点之一是,有可能在第一配偶去世时将 SST 中持有资产的基础成本提高 100%。 这与不支持共同财产的州(即共有财产)相反,在这些州中,当第一配偶去世时,在世配偶不能享受成本基础的全部提高幅度。 取而代之的是,对于共有财产,在世配偶仅获得部分成本基础提高。 因此,只有一半包括在其总资产中的共有财产将获得成本基础调整。 另一半共有财产不进行基础调整。
例如,假设一对夫妻在支持共有财产的州拥有证券。 其证券的成本基础是 5,000,000 美元。 在丈夫去世时,这些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为 10,000,000 美元。 即使不提交遗产税申报表,妻子的证券成本基础也将调整为 7,500,000 美元(按原始成本基础 5,000,000 美元的一半(除以 2),以及按公允市场价值 10,000,000 美元的一半(除以 2))。 如果在世配偶随后以公允市场价值(10,000,000 美元)出售证券,则他们将承担 2,500,000 美元的资本利得税。 但是,如果该夫妇将证券放入南达科他州的 SST 中,那么在第一配偶去世时,该资产将以整个资产的当前公允市场价值(10,000,000 美元)为基础提高。 这样,在世配偶就可以按公允市场价值(10,000,000 美元)出售此升值资产,而不会产生任何税收影响(即避免在没有以成本基础完全提高的情况下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规划机会
低成本基础的有价证券通常是 SST 的理想资产。 尽管可能会将其他资产类型(包括房地产)放入 SST,但这需要与客户的律师仔细审查。 通常,对于州以外的房地产,建议将该财产归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这样该房地产就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 这对于确保采用南达科他州法律而非房地产所在地州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SST 还可以与南达科他州其他受到最高评级的信托、税收、隐私和资产保护法律结合运用。 这些最高评级的南达科他州法规还为信托分配和投资提供了灵活性和控制力。 有关南达科他州独特法律和特色的更多信息,请单击此处 。
南达科他州特别配偶信托为客户提供了强有力的规划策略,尤其是针对拥有低成本基础投资资产的配偶。
请注意,自 1998 年第一部法规颁布以来,美国国税局尚未对 SST 或共同财产信托发表评论或做出裁定。 但是,许多顾问认为,美国国税局将继续认可该州对财产性质和婚姻财产特征的定义。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除了设立 SST 的最低成本外(与 SDING 的情况一样),客户也不会比未设立 SST 的情况更糟糕。